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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哪个好?重点的专业?资助政策有哪些?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07:33:36 解决时间:2022-07-0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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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排名对比表
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校友会(公办二类)-266
校友会(公办三类)7-
高职排名117213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
(一)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在海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专科批2710-不限
(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在北京市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专科批12142031-不限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简介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84年,是一所以培养财经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国有公办高校,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百强学校、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工作先进单位。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学生、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应用性、财经类、开放型、国际化为办学定位,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高度融合、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施双主体、双课堂、双导师,突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三双一突出”人才培养模式。近五年,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4%以上,多次被评为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学生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中多次荣获团体和个人一、二、三等奖。

省级重点专业(1个)
名称省特色专业特色专业层次学制类别
旅游管理专科(高职)三年旅游类
困难生资助办法

国家相关助学项目

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为特殊贫困3500元人/年和一般贫困2500元/人/年两个等级。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人/年。

3.在校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助学贷款。最高标准为8000元/人/年。


学校助学项目

1.国内交流学习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

2.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岗工资标准最高每月504元。

3.“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4.临时生活补助:学校给予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

5.家庭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及住宿费减免。


社会企业助学项目

1.求良助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年。


备注:以上助学金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学校简介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原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是国家民政部直属、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学院拥有50多年的办学经验和深厚的人文积淀,先后为全国民政系统和社会各界培养输送了10万余名学生和在职干部,被誉为“民政干部的摇篮”,获得“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等20多项荣誉。

困难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自愿申报困难认定的全日制在校生。(除2019年入学前的大龄项目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实行量化标准、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  学校建立以“奖、助、贷、勤、补、免”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资助:

(一)  奖学金

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学金,类别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鼓励学生争优创先、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具体评定办法参照《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二)  助学金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各级各类助学金,类别包括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等,用于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压力,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评定办法参照《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  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入学前学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市、区)的教育局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和办理。贷款成功办理后,学生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目前我校仅支持生源地助学贷款形式。

(四)  勤工助学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劳动获取合法的劳动报酬。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  困难补助和学费补偿

由国家或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包括专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部分。专项困难补助是由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专项资助,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补助项目以当年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文件为准);临时困难补助是针对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学生给予的临时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参照《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办法》(试行)。

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学费补偿代偿和毕业生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具体工作分别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毕业生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代偿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主要是针对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施的资助。具体办理程序: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学生处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  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进入学校学习的制度,然后学校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缴学费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报到时,凭借助学贷款回执或合同,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如暂未办理助学贷款,且暂未筹够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时可凭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表》完善相关信息,新生报到时办理学费缓缴及入学手续,六个月内缴齐学费。

第三章 资助工作体系

第五条  组织架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审计监察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总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各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需在班级进行公示,并在各二级学院进行备案。学院建立四级资助工作机制,各级机构接受审计监察处的监督,违责必究。

第六条  任务分工:

(一) 领导小组负责传达国家资助政策、定期召开资助专题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资格和认定级别,监督资助材料的归档和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全面统筹学生资助工作。

(二) 学生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召开资助业务培训会,统筹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资助各项业务。包括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奖助学金评选、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并及时向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要做好资助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资助业务。

(三)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评定、社会及企业奖助学金评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业务。

(四)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所有资助业务的班级民主评议工作,主要评议及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四章 困难等级认定范围及佐证材料

第七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淮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确定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能够提供有效证件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领取金至申报当年记录);

3.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 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农户学生(领取金至申报当年记录);

7. 烈士、优抚子女;

8.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领取金至申报当年记录)。

(二)特殊困难是指学生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能够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能够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以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当年受灾证明及个人诚信承诺书的学生;

2.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长期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困难的,能够提供户口本、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医院诊断或病历证明等复印件及个人诚信承诺书的学生;

3.单亲且监护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较少,能够提供户口本、单亲相关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复印件及个人诚信承诺书的学生;

4.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能够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及个人诚信承诺书的学生;

5.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能够提供户口本、养老金存折、失业登记证或当年领取失业金、银行卡流水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及个人诚信承诺书的学生;

6.因多子女(两名及以上)上学或多供养人员家庭,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户口本、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复印件的学生;

7.其它能够提供其他单位提供的困难佐证材料的学生。

(三)不符合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的认定条件,学生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个人申请认定,并提交个人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证明与银行流水复印件,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公示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困难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通过以下程序开展:

(一)每年9月份,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由学生自愿申请困难认定。

1. 新生群体:由学生处向新生寄送《《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发,以下称“申请表”),学生完善申请表,并在暑假期间自行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到校后申报。

2.在校生群体: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处向在校生发送申请表。学生完善申请表,在暑假期间自行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到校后申报。

(二)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报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认定范围及佐证材料进行谈话、访谈、电话等方式认定及核实。尤其是对所有申报一般困难认定的学生,应综合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按照100%的比例以电话核实、个别访谈、信函索证(索证对象为乡镇村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等方式作为评议依据定级,并留存过程记录。

(三) 班级评议小组确定困难等级后,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资助工作小组可采用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困难生认定的精准度。

(四)经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后,需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提交认定结果,学生处上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认定工作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生处于10月中旬前要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认定受助资格:

   (一)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社职院〔2018〕28号)管理规定,还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或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因家庭购买商品房、私家车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

(六)不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每年应通过实地走访、数据分析、个别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核工作,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二条  在未认定期内,学生家庭或个人如遇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应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变化原因,学校将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中专 2022-07-0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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